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2-14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0]32号 【执行日期】:2000-2-14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0]32号
【字体:  
关于全市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办理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为做好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达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人员,可先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230元标准纳入统筹。待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后,再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基本养老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按照纳入统筹规定的标准,自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予以调整。
  二、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需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退休审批表》只填写职工本人基本情况,基本养老金部分不予填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为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只需在《退休审批表》“备注”栏填写“同意退休”和注明审批日期,并加盖公章。企业持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的《退休审批表》,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结算手续。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后,企业需重新填写《退休审批表》,并按照我市规定进行全项填写,同时,携带原《退休审批表》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基本养老金。原《退休审批表》应重新审批的《退休审批表》一并留存。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关于颁布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