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9-12-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信访工作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7日民>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部门办理;但下级民>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
民>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涉及民>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