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0-1-24 |
|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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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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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张彦国在下岗待聘期间下落不明与单位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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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道局: 你局“关于一公司职工张彦国在下岗待聘期间下落不明应如何处理与本人的劳动关系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你们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基于张彦国已于1996年4月1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1997年11月30日晚出走至今未归。我们认为:在公安部门没有结案以前,企业不能与张彦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中止执行,双方责权利暂停,待公安部门结束后,视实际情况再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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