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3号文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 (一)头防护类;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 (三)眼、面防护类;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 (五)防护>装类; (六)手、足防护类; (七)防坠落类。 第三条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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