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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5-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字体: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内部施行,不公开见报。请你们将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部。
  
        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规定
    第一条   为改革劳动力调配制度,促进技术工人的合理分布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准予合理流动的技术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富余的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工人按照本规定合理流动。
    第四条   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方向是:
    (一)从大中城市到小城镇;
    (二)从沿海、内地到边疆、艰苦地区;
    (三)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到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
    (四)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下同);
    (五)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开发地区;
    (六)从技术工人密集的地区和单位,到技术工人短缺的地区和单位。
    第五条   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形式是:
    (一)调动;
    (二)招聘;
    (三)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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