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内部施行,不公开见报。请你们将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部。 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规定 第一条 为改革劳动力调配制度,促进技术工人的合理分布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准予合理流动的技术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富余的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工人按照本规定合理流动。 第四条 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方向是: (一)从大中城市到小城镇; (二)从沿海、内地到边疆、艰苦地区; (三)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到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 (四)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下同); (五)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开发地区; (六)从技术工人密集的地区和单位,到技术工人短缺的地区和单位。 第五条 技术工人合理流动的形式是: (一)调动; (二)招聘; (三)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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