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二、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 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 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 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 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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