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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6-3-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字体:  
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布《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几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为了加强对铁路
道口的管理,特制定《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   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   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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