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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5-6-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字体: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我们制订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并请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
    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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