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5-30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148号 【执行日期】:2000-5-3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0]14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处室: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管理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管理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法规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和核发行政许可证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标准、程序、费用、期限等内容应当予以公布。对新增、废止、修改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实施。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实施,没有劳动法规规定不得实施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于符合劳动法规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先后顺序,择优给予审批及许可。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守时限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有具体的审批和许可的要求、申请依据,并附有关凭证和资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行政审批及许可证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不属于其管辖或缺少必要材料的申请书,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或补充必要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接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签收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审批、许可的决定。劳动法规规定须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决定的,应在二个月内完成上报。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涉及的劳动保障事项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保留和取消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