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处室: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管理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管理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法规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和核发行政许可证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标准、程序、费用、期限等内容应当予以公布。对新增、废止、修改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实施。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实施,没有劳动法规规定不得实施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于符合劳动法规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先后顺序,择优给予审批及许可。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守时限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有具体的审批和许可的要求、申请依据,并附有关凭证和资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行政审批及许可证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不属于其管辖或缺少必要材料的申请书,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或补充必要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接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签收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审批、许可的决定。劳动法规规定须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决定的,应在二个月内完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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