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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7-13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0]132号 【执行日期】:2000-7-1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0]13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及区工会;各局、总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
  当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出现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不稳定,多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为稳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下一步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加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力度形成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
  我市贯彻《劳动法》自一九九五年开始,在全市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按国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是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但近几年来非公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较小。而非公有制企业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出现劳动关系不稳定的情况逐年增加,劳资双方矛盾比较突出。为了稳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凡涉及职工群体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应经过集体协商决定,董事会对劳动关系问题的重要决策,都应通过与工会集体协商确定。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劳动法》《工会法》为法律依据。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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