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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5-9-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字体: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蒸压釜设计、制造、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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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上海电力建设局施工研究所|1.8×15.5      |  14          |E  -o        |上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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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蒸压釜设计制造安全技术要点
    1.设计单位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取得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和安装使用说明等资料。
    2.按《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进行设计。对釜盖、釜端结构的应力还应采用有限单元法进行校核。建议结合使用寿命对设计进行疲劳校核。
    3.关于材料选用按设计规定选用,亦可选用20g、22g、16mng、12mng和15mnvg锅炉钢板。
    釜端法兰和釜盖法兰必须采用整体锻制。锻>材料应与筒体材料在焊接性能上相一致,锻>应按JB755-73《压力容器锻>技术条件》Ⅲ级规定进行检验合格。
    4.釜盖法兰与无折边封头、釜端法兰与筒体的连接,应采用双面对接结构,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全部进行射线探伤检查,按劳人锅局〔1985〕9号文要求不低于Ⅱ级。
    2.应进行消除焊接残余应力的热处理。热处理后,对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进行不少于20%磁粉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等缺陷。
    5.筒体内表面按铅直的直径方向两侧各60度范围内的焊缝表面高于母材部分要磨平,开孔接管焊缝应圆滑过渡。
    6.必须有完善的和排水作用灵敏可靠的排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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