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因工致残或患矽肺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退休工作,切实保证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因工致残或患矽肺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2000年度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1996年9月30日以前因工致残或患矽肺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凡经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2000年度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125元补贴四项之和,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险[1998]328号)第三条 (十六)项规定“补齐”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仍按照90%补齐,补齐所增加的金额记入过渡性养老金;高于“补齐”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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