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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5-8-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字体: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地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抓紧进行。
    为了统一审定工作要求、保证审定工作质量,使审定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我局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曾于一九八三年四、五月以劳人锅局〔1983〕25号、38号文件,先后发出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
的意见》,对当前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审定的范围、依据、原则、重点、要求和评定等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推动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两年来,随着资格审定工作的深入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今年七月我们在无锡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着重进行了研究,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
的补充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
      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审定范围
    1.已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如仅设计、制造分汽缸,则其设计、制造资格予以承认,可不必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发证;但如兼设计、制造其他压力容器,则必须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审批和发证。
    2.制造压缩机、冷冻机和空分设备的单位,如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属于该机器上的附属(非主体)容器,则可不单独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审批和发证,其制造许可证的审定工作可随该机械产品进行,但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监察规程和技术标准;如所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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