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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0-9-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字体:  
中共人事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人事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下列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一)不准在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的审批项目投标、承包等活动;
    (二)不准承接由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主办的营利性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活动;
    (三)不准与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交易、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向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与部机关合作办企业。
    二、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为司局级干部本人所在单位直接管理的具体事项和案件提供社会中介和法律业务。
    三、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
追究党纪、>纪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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