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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5-18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0]174号 【执行日期】:2000-5-1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0]174号
【字体:  
关于加强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用人行为,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实习学生。使用中专、职校、技校实习学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学生,或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当包括实习劳动内容,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三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特别要注意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协议规定的劳动实习期限届满,学生应当返回学校。
  三、用人单位自使用在校实习学生起十日内,必须将协议报送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学生毕业后,如被所实习的用人单位招用,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手续。不得仍以实习名义继续使用。
  五、学生毕业后没有被用人单位招用,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学生的档案移交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学生办理求职登记手续,领取《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服务。
  六、用人单位不得以培训、实习、协作名义使用外省市各类中专、职(技)校的学生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如果确需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所用人员均视为流入劳动力,按照《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8]20号)办理各项手续,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七、本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均不得介绍外省市各类中专、职(技)校学生进入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实习劳动。
  八、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对用人单位使用实习学生情况进行监察,对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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