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等十二个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市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文件精神,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及我市科研院所转制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转制科研院所是指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国家院所)及市属开发型院所和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信息类研究院所(以下简称,市属院所)。 二、科研院所转制后应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以应参保当月职工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自参保之月开始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分别为:国家院所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市属院所从2000年7月1日开始。 三、不属于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转制科研院所,其在职职工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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