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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7-4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0]214号 【执行日期】:2000-7-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0]214号
【字体:  
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3.按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5元;
  4.按市人事局1990年11月21日会议精神为1990年12月底前离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6元;
  5.按市人事局1992年12月19日会议精神计发的10%离休补助费;
  6.按津党组发[1994]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30元;
  7.按津人[1994]40号文件规定对1993年工改后离休人员发放的“未纳入部分”;
  8.按津人退[1995]1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离休人员补助费60元、55元、50元;
  9.按津人退[1996]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30元;
  10.按市人事局1996年5月27日会议精神增加的生活补贴50元、40元、20元。
  四、各种物价补贴
  1.按津党发[1979]23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按津政发[1988]7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禁食猪肉民族12元,汉族及其它民族10元;
  3.按财综[1991]1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4.按财综[1991]2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鸡蛋补贴1.5元;
  5.按财综[1992]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食补贴5元;
  6.按财综[1992]9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水补贴1.5元、4元、5元;
  7.按财企一[1992]1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煤补贴5元;
  8.按津政办发[1993]13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禁食猪肉民族13.5元,汉族及其它民族11.5元;
  9.按津政发[1993]1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食补贴10元;
  10.按财企一[1993]20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水电补贴5元;
  11.按市政府1994年12月1日会议精神发放的价格补贴12元。
  五、其他
  1.按津党组发[1993]12号文件规定和按市人事局1996年5月27日会议精神发放的离休干部交通费:局级50元、处级30元、处以下20元;
  2.按市人事局1993年9月23日会议精神调整的洗理费16元、20元;
  3.按市人事局1993年9月23日会议精神调整的书报费18元、16元、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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