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5元; 4.按市人事局1990年11月21日会议精神为1990年12月底前离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6元; 5.按市人事局1992年12月19日会议精神计发的10%离休补助费; 6.按津党组发[1994]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30元; 7.按津人[1994]40号文件规定对1993年工改后离休人员发放的“未纳入部分”; 8.按津人退[1995]1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离休人员补助费60元、55元、50元; 9.按津人退[1996]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30元; 10.按市人事局1996年5月27日会议精神增加的生活补贴50元、40元、20元。 四、各种物价补贴 1.按津党发[1979]23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按津政发[1988]7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禁食猪肉民族12元,汉族及其它民族10元; 3.按财综[1991]1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4.按财综[1991]2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鸡蛋补贴1.5元; 5.按财综[1992]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食补贴5元; 6.按财综[1992]9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水补贴1.5元、4元、5元; 7.按财企一[1992]1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煤补贴5元; 8.按津政办发[1993]13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禁食猪肉民族13.5元,汉族及其它民族11.5元; 9.按津政发[1993]1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食补贴10元; 10.按财企一[1993]20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水电补贴5元; 11.按市政府1994年12月1日会议精神发放的价格补贴12元。 五、其他 1.按津党组发[1993]12号文件规定和按市人事局1996年5月27日会议精神发放的离休干部交通费:局级50元、处级30元、处以下20元; 2.按市人事局1993年9月23日会议精神调整的洗理费16元、20元; 3.按市人事局1993年9月23日会议精神调整的书报费18元、16元、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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