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职生活费 1.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退职生活费; 2.按津人[1990]7号文件规定的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40元。 二、增加退职生活费 1.按津政办发[1992]2号文件规定调整或增加的工龄津贴,按比例打折扣后的退职生活费; 2.按津人退[1992]12号文件规定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件增加的退职生活费; 3.按津人[1994]3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职生活费60元; 4.按津人退[199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职生活费15元; 5.按津人退[1997]1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职生活费15元; 6.按津人工[1999]1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职生活费80元; 7.按1999年正常滚动升级增加的退职生活费15元。 三、退职补助费、生活补贴 1.按津政发[1985]90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17元; 2.按津人工[1988]8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5元; 3.按市人事局1992年12月19日会议精神计发的10%退职补助费; 4.按津人[1994]40号文件规定对1993年工改后退职人员发放的“未纳入部分”; 5.按津人退[1995]1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退职人员补助费30元; 6.按津人退[1996]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20元。 四、各种物价补贴 1.按津党发[1979]23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按津政发[1988]7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禁食猪肉民族12元,汉族及其它民族10元; 3.按财综[1991]1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4.按财综[1992]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食补贴5元; 5.按财综[1992]9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水补贴1.5元、4元、5元; 6.按财企一[1992]1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煤补贴5元; 7.按津政办发[1993]13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禁食猪肉民族13.5元,汉族及其它民族11.5元; 8.按津政发[1993]1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粮食补贴10元; 9.按财企一[1993]207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水电补贴5元; 10.按市政府1994年12月1日会议精神发放的价格补贴12元。 五、其他 1.按市人事局1993年9月23日会议精神调整的洗理费16元、20元; 2.按津人工[1996]32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费135元。 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发放的待遇 按津人工[1995]10号文件规定发放的丧葬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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