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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5-12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0]160号 【执行日期】:2000-5-1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津劳局[2000]16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
  1.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2.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在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过程中,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3.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根据培训对象的文化基础和专业需要确定。技术职业(工种)高中毕业一般应在1年以上,初中毕业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高中毕业一般应在半年以上,初中毕业应在1年以上。
  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4.对学习培训期满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考试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进行技术职业(工种)培训的,同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核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1.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我市规定的职业(工种)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2.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四、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
  1.对参加劳动预备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可参照我市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员,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2.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学员经过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3.对参加一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实习基地,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5.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经确定,可作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并可采取培训资格认定、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1.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2.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做好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培训力量,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提高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定的自觉性。
  3.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将劳动预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人员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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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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