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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5-12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0]160号 【执行日期】:2000-5-1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津劳局[2000]16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中央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我市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在我市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存在的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低的状况,难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环节。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进入就业岗位,对不断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实行劳动预备制度也是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内容。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1.在总结前一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00年起,在全市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2.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也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同时,积极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3.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纳入全市的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和服务。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提供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就业信息和求职方法以及档案寄存、开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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