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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