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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7-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字体: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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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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