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7-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字体: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业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