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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7-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字体: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复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再次恳请共同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函》(武>函〔1995〕2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你市共同组建区域性人才市场,名称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以你市管理为主。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建立,对尽快完成我国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布局,进一步扩大人才市场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密切合作,积极探索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的新思路,把“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建设好。
    “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已建的三个区域性人才市场所取得的经验,加强市场功能和作用的探索。
    第二,要抓紧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抓市场场所建设,确保进度和质量,又要抓好软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优势和积极性,加强与周边地区人事部门和人才业务机构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主动地拓宽各种业务>道,提高业务质量,完善业务功能。
    第四,在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注重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一起抓,为华中地区的人才流动和经济建设业务。
    第五,要加强人才供求信息工作,尽快实现本地区信息联网,再根据需要逐步与其它地区人才市场联网,为人才流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有关组建“中国武汉人才市场”的具体问题另行协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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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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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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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省“充分就业社区”的决定
·关于同意湖北创辉经营管理培训中心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原“中国武汉劳动力市场”换牌中国武汉人力资源市场”的批复
·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同意湖北杭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展职业介绍的批复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推动力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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