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 为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因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因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发生劳动争议的受理时效 1、1997年12月31日前各年度,因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从职工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起仲裁申诉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 2、1998年1月1日后,因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职工收到当年个人帐户对帐单或知道缴费情况之日起60日内提起仲裁申诉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 3、职工本人不了解企业为自己缴费情况,也未收到个人帐户对帐单,经职工本人向企业询问、索取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查询后,确认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提起劳动仲裁申诉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 4、职工与企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因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从职工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诉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 5、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因企业原因使本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自办理退休手续后60日内提起仲裁申诉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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