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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1-4-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字体:  
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行政惩戒管理工作,根据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3号)和李鹏总理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有关讲话精神,经商监察部同意,现就政府人事部门加强行政惩戒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惩戒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处)。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研究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和惩戒方面的>策法规,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纪律和惩戒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三)调查了解纪律和惩戒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交流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核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报请批准的处分案件,办理呈报审批手续。
    (五)负责承办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之外的违纪案件的行政处理。
    (六)受理工作人员对人事部门办理的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七)办理政府交办的其它行政惩戒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由本级政府直接给予处分的和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和备案的处分,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
    (二)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发(1985)127号文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呈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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