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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司法局 【颁布日期】:2000-7-31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254号 【执行日期】:2000-7-3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司法局
津劳办[2000]254号
【字体:  
关于我市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司法(分)局,市公证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21号),现就我市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公证的,应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换发全国统一的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需带以下材料:
  1.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二寸黑白半身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二、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换发全国统一的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在证书照征处加盖“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章”钢印。
  三、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应持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本市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经公证处审核无误后,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书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套红印),以及持证人照片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章”钢印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周将换发证书情况抄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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