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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0-10-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字体: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题    目】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事部  国家教委

  
  
          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国家教委决定,北京大学1989年新生,先到军队院校进行军事训练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关于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确定职务之前,可暂按见习期工资借支,待确定职务后再行结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参加军事训练的一年计算工龄)。
    三、今后,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入学后先到军队院校集中1年时间进行军事训练的学生,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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