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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7-3-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字体: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本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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