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机关对申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条件的复核工作,由本部门内的人事部门负责)复核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注册机关上报的人员,依据认定条件,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4、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表格统一印制另发)。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学历证书。 4、连续五年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5、奖励证书,或刊登论文的报刊、收入论文的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课题报告及本人承担研究起草工作的证明。 (五)认定时间 认定人员材料在1998年3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参加1998年、2000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减免相应考试科目: (一)符合《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并于《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律师资格,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两年的,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科目。 (二)符合《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三)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并同时符合《考试办法》第五条 第(二)项规定(即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 (四)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的,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 三、参加1992年原机械电子部组织的“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 四、符合以上免考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原件,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必考科目的报名。 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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