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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0-6-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字体:  
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国际职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国际职员参加国内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1年3月1日之前回国工作或回国退休的国际职员,按照当地国有单位职工住房改革办法参加房改。
    二、1991年3月1日后回国的国际职员,回国后为国有单位正式职工(含在国有单位退休)者,本人及配偶住房分配货币化前国内没有租住公房,也没有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商品价格购买住房时,可按当地房改>策规定领取住房补
贴。住房补贴计发年限按国家房改>策允许计算的国内实际工作年限计算(1991年3月1日前在国际组织任职时间计算为国内实际工作年限)。
    三、1991年3月1日后仍租住国内公房的政府借调国际职员,参照国有单位职工住房改革办法参加房改。具体办法如下:
    1、当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后仍在国外任职的,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现住房,同时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发年限按国家房改>策允许计算的国内实际工作年限计算(1991年3月1日前在国际组织任职时间计算为国内实际工作年限)。
    2、当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回国的,可按房改成本价及有关折扣>策购买现住房。购买时,工龄折扣按国家房改>策允许计算的国内实际工作年限计算(1991年3月1日前在国际组织任职时间计算为国内实际工作年限)。同时按1991年3月1日后在国外工作的实际月数
乘以当地规定的月住房补贴额增交购房款。国外工作期间按国内商品房价格交纳租金者,不再增交此款。
    四、1991年3月1日后回国的非政府借调国际职员,回国后为国有单位正式职工,并已租住国内公房的,参照第三条 办理。
    五、国内派出的非政府借调国际职员国内已有合法公有住房,在国外工作期间,可与房屋产权单位协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该住房,不计算国际职员本人工龄折扣。
    六、国际职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停办住房公积金。回国后自发薪当月起,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七、国际职员赴任前已经购买住房并与原单位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或由其本人与单位按协议精神协商解决。无协议者,不再做调整。
    八、按照国内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可以购房的国际职员配偶,可按当地房改>策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办理。
    十、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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