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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2-1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439号 【执行日期】:2000-12-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0]439号
【字体:  
关于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及市政府的要求,我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了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额缴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0]110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及其他费用仍由企业从原资金渠道支付,不得拖欠。大部分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保证了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但近期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借机取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由企业支付的部分,这种做法引起离退休人员的不满,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改革的初衷。为使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项目是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的项目,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仍由企业筹措并发放。为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实际收入不降低,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必须按时发放统筹外养老金。
  二、凡国家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在社会化发放前一直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企业仍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因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而借机取消。
  三、凡国家及我市没有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企业也应尽力保证发放。如果因效益、资金等原因支付这部分费用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的,要通过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
  四、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要举措,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要以维护稳定为大局,做好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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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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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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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农村居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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