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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1-18
【法律文号】:津劳局[1999]230号 【执行日期】:1999-1-1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1999]23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理顺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理顺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
  关于理顺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
  为理顺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为指针,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服务,本着综合治理、区别对待、重点突破、渐次推进的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入手,采取积极措施,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实现隐形就业显性化,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清理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形态,实现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力争用三年时间理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重点行业理顺劳动关系的工作应在两年内完成,重点企业一年内完成。
  三、工作对象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作为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工作对象。
  1.招用其他单位职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2.职工已在其他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六个月以上,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工作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集体企业。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集体性质用人单位的人员,作为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工作对象。
  1.已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人员;
  2.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3.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进行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4.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
  四、相关政策
  (一)凡是列入本意见确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办理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将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转移到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1998年9月1日前与本单位签订离岗挂编协议人员无稳定劳动收入的,经双方协商,离岗挂编协议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安排其上岗,无法安排上岗的,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办理离岗休养手续,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本人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期限不超过2002年12月31日的离岗挂编协议,期满逐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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