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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0-2-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字体: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电力局(公司)、工商
行政管理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并对《范本》实施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修改后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以下简称《合同条件》)颁发后,1997年8月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同时废止。
    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 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他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或>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
    三、《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3.除《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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