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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1988-3-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字体: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
    为了加快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改革前期费用的管理办法,提高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基金的使用效果,部决定建立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基金制,对电力前期基金按经济责任制原则进行管理,特制定《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并随文附发,请自一九八八年起执行。
    考虑到水电前期工作的连续性、周期性和数量大等特点,一九八八年水电勘测设计事业费和资源勘探费仍下达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由水规院按现行办法安排。但自一九八九年起应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一九八八年电力前期费用计划,将按上述精神下达。
  
          附: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改革精神,加快电力建设前期工作,部决定建立电力前期工作基金制,并成立电力前期工作基金会,以提高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的资金来源近期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国家财政每年安排的勘测设计事业费(包括资源勘探费);
    2.国家拨改贷(争取改成拨款)基建投资安排的电力前期费;
    3.各借款单位到期归还的电力前期工作基金。
    4.由于国家资金有限,前期工作经费的筹集也应发挥地方、部门、企业的积极性,除少数项目外,一般采取合资办前期工作的方式。
    以上各项资金,按前期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   电力前期工作基金主要用于:
    1.电力系统规划,主要河流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电力发展规划中的重大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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