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1987-7-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字体: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实行技工学校学生预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预分配学生第三学年集中实习结束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试和综合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正式分配工作。
    第八条   预分配单位原则上系学生正式分配的工作单位。为适应生产情况的变化,学校主管部门可保留10%左右的调配调剂权。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预分配学生改派分配单位后,接收单位应支付原预分配单位相应费用。
    第九条   预分配学生仍应由学校继续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生预分配期间,用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夜班津贴、加班津贴。定岗在有毒有害工种实习的,可发给有关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   预分配学生在予分配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者,用人单位可比照国家关于学徒工的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医疗、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者、由学校按现行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正式分配工作后,凡能正式顶岗者,可不实行见习期。
    第十三条   预分配学生集中实习经费,由学校按我部制定的学生定额经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拨给予分配单位。
    第十四条   以预分配单位为主与学校共同组成预分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检查预分配学生集中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和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并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中的具体问题,预分配单位应有专职部门分管学生集中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预分配单位的厂规厂纪,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领导小组有权决定并实行留校察看以下的各种处分,处分材料应报学校备案并记入学生档案。对严重违纪需要开除或留校察看的学生,由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电管局、省电力局工程局、黄委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