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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3-26
【法律文号】:津劳合[1999]116号 【执行日期】:1999-3-2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合[1999]116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关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及政府34号令有关规定,经市人事局与我局商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仍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市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天津市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人事局等市综合局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其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由各区、县劳动局组织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培训工作。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通过宣传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到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是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劳动力在相对稳定中合理流动的需要。
  在宣传发动的同时要搞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就如何全面贯彻劳动法,怎样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等内容对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培训,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理顺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的关系、做到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正确把握具体原则、政策及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
  四、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抓好落实。各区、县劳动局要结合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情况搞好摸底调查分类排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在组织推动此项工作时可采取全面铺开,分步到位,对具备建制条件的单位要在上半年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各区、县劳动局要研究帮促措施,督促单位创造条件尽快建制,力争上半年辖区内建制单位要达到60%,此项工作最迟不得超过年底。各区县劳动局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市局要求制定出本区、县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市局。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以劳动法为依据提高认识,认真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好基础管理和综合配套改革并制定岗位规范和规章制度,使本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采取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不要流于形式,不要走过场。
  2.要注意研究和搜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做好新旧体制转换过程的工作衔接,使用工制度平稳过渡。原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均应与单位重新签订天津市统一制订的劳动合同,以此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订的,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应更换统一劳动合同文本。
  3.正确处理好单位用人自主与保护老职工、女职工利益的关系。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前要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4.对休长假、长病及其它富余人员要妥善处理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安置问题。
  5.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人事局制定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按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办理。
  6.用人单位应当由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委托他人代签,但受委托人必需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7.加强领导改进工作作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争得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同时要改变工作作风,热心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要组织人员集中力量指定科室推动工作。在推动中要注意加强政策引导,依法规范单位用工行为,掌握进度,注意信息反馈。
  各单位在推动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争取使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健康顺利,达到预期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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