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8-30
【法律文号】:津劳法[1999]318号 【执行日期】:1999-8-3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法[1999]318号
【字体:  
关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生活补助的批复

  天津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就隆庆集团与香港南华集团合资组建部分整体合资企业的原固定工生活补助费问题,提出的《关于整体合资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给予生活补助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不再续签,但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且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较多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做好续签劳动合同工作。
  二、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合资,在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应对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予以明确。如果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对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未予明确的,应当由整体合资后的合资经营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
  三、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对象为原国有企业的职工。支付办法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工作年限为整体合资前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整体合资后在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年限之和。
  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延,企业需要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
  此复。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新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颁布施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颁布并施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