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1999-6-10 |
| 【法律文号】:津劳法[1999]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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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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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法[1999]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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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能否按自动离职办理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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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能否按自动离职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与企业签订“离岗挂编”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法,目前市局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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