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1999-6-10 |
| 【法律文号】:津劳法[1999]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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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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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法[1999]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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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放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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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放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规定》(津劳合[1997]272号)支付劳动合同制职工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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