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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4-5-21
【法律文号】:津人工[1994]18号 【执行日期】:1994-1-1
天津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津人工[1994]18号
【字体:  
关于调整我市符合离休条件但未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死亡后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自今年一月,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发给我市离休干部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津党组发【1994】5号)下发后,部分单位要求明确,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干部遗孀的补助问题,为妥善解决好这部分干部遗孀的生活困难补助,经研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的老干部,没办理离休手续已经去世,对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孀,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遗孀,每月补助标准为170元。
      二、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没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按劳人险【1983】3号文改办100%退休待遇就已经去世,其遗孀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上述人员的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其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担负。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或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费”列支。
      四、机关、事业单位中已按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2】36号)文件规定,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干部遗孀,符合上述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这些干部其他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人事(干部)部门遇有此类问题,应注意调查,认真核实,原则上以已故老干部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为依据,严格按政策规定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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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的复函
·关于天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变更账户管理人的复函
·关于天津市2008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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