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7-3-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字体:  
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随着党和国家“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贯彻,特别是自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两个一号文件贯彻执行以来,乡镇船舶(指在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但不包括渔船。

下同)迅速增多。据国家统计局一九八四年公布,全国个体和联户拥有各种船舶二百七十万艘。近几年来,许多省、市、县的乡镇船舶几倍、十几倍增长,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搞活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大多数地区乡镇船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一些严重
问题。大量船舶未经检验、发证、发照,严重超载,冒险航行,沉船死人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几十人、上百人的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有相当数量的乡镇船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未交纳税、费,未办理船舶保险。一些单位和部门在航道、港口、码头随意设卡、滥收费、滥罚
款,增加船民额外负担;随意拦扣船舶,影响正常运输,船民反映强烈。同时,有些不法分子和犯罪分子利用乡镇船舶流窜作案,进行聚赌、盗窃、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和船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委(交通委、办)、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保险、旅游、农业、乡镇企业等部门,在认真>清本省(区、市)乡镇船舶特别是客、渡船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乡镇船舶的管理。
    二、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教育、督促各有船单位和船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营运。承包给个人的
乡镇船舶,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工商行政管理、乡镇企业等管理部门,对制造乡镇船舶的厂(点)进行清理和整顿。凡设置乡镇船舶制造厂(点),必须先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有关主管部门技术认可,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和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奥运会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