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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5-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委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题    目】国家教委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通知
    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贯彻《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逐步形成初等、中等、高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体系”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经济发展对高等职业
教育人才的需要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此,国家教委决定从1997年起在北京、上海等十个省、直辖市(名单附后)开展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为使此项试点工作能健康、有序
地展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与学制
    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指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院校按科类对口招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三类中等职业学校相近、相关科类的应届毕业生,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一般为二年。
    二、招生计划
    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计划是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招生数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在本省招生计划总数以内合理安排,随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一同上报国家教委,每年4月由国家教委随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下
达。由本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1997年试点省市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模,一般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下发的《一九九七年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教计〔1997〕35号)中省(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3%安排,并于9
月10日前将执行结果报国家教委。
    三、推荐、考试考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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