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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1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题    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通知
    1995年全国共有高校毕业生89.5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4万人,本专科毕业生80.3万人,国家计划内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5.8万人。这届毕业生是建国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年,也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入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一年,其就业工作是十分
艰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估计明年的社会需求形势,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各项改革的需要,社会安定的需要。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全力以赴共同做好199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纲要》实施意见的精神,在不断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深化毕业生就业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类型和以
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向《纲要》提出的毕业生就业改革目标,即“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过渡积累经验,选择少量学校进行就业改革的试点工作。
    二、根据国家现行规定,1995年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业务范
围内就业。
    三、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教委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生的就业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因此,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工作应在国家教委统一管理下,继续实行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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