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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3-12-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题    目】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通知
    办好职业中学,校长(含正副校长及非独立设校主管职教的校长,以下同)是关键。职业中学校长要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为提高职业中学校长的素质,并作为今后选派和培训职业中学校长的依据,在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基础上,特制定《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
要职责及岗位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供各地试行。由于各地各校情况差异较大,在试行《要求》时,可有一定的灵活性。
    今后,校长上岗前原则上必须在国家教委指定的培训基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经过岗位培训的校长,任职后,每年应接受1周左右的进修培训,形成制度。现任校长未经培训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制定计划,于3
年~5年内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对目前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职业中学校长,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经验丰富、办学成绩较好或年龄在50岁以上的校长,经省级教育部门认定,可继续留任。
    实施《要求》是一项新的>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试  行)
    一、校长的主要职责
    校长对外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领导学校工作,职业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职业技术教育规律办学,致力改革、开拓,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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