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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11-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委关于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的意见
【题    目】国家教委关于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全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制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程方案》由《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课程计划》)和24个学科教学大纲组成,自19
93年秋季起在全国逐步试行。试行《课程方案》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充分重视。现就《课程方案》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课程方案》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增强执行《课程方案》的自觉性。
    1.要把学习、宣传《课程方案》同当前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结合起来,明确实施《课程方案》是落实十四大提出的“大力加强基础教育”,“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2.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首先组织好教育系统内部的全员培训工作。中小学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教研人员和校长、教师要在学习《课程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有所侧重地、深入地学习有关内容,并联系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教育系统内部全员培训工作的重点是教师和教研人员。各地务必做到,在今后逐年开始使用新教材前,均要对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学习教学大纲,掌握新的教材,研究改进教学方法。
    3.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其他手段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宣传实施《课程方案》对贯彻义务教育法,提高民族素质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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