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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4-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题    目】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通知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请告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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