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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10-16
【法律文号】:津劳职字[1996]399号 【执行日期】:1996-10-16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职字[1996]399号
【字体:  
天津市劳动局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若干意见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职业教育法》和全国职教工作会义的精神,推动我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现就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结合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培训、考核与就业紧密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1. 继续贯彻落实我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改革意见》(津劳培字[1994]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技师考评与聘任分开,取消限额、岗位、身份和年龄的限制,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均可按申报办法申报,进行严格资格考评,由企业在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自主聘任和确定待遇。对于在生产工作中和在重大技能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及表现出高超技艺的人员,申报条件还可适当放宽。
  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各行业、企业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初、中、高技术等级和持师、高级技师相应的工资待遇,以从分配上真正体现不同技术水平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差异,从而激发广大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与工作能力的积极性。
  3. 继续贯彻国家和我市关于“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应享受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和技师家属“农转非”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在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方面落实有关政策。
  4. 建立对技能型人才表彰奖励制度,表彰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和支持开展群众性科技普及、科技应用、岗位练兵、技术革新、技能竞赛活动、表彰奖励全市技术能手、全市技能大奖的获得者的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
  二、建立保证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约束机制。
  1、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县、局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各自的职业培训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实施办法,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和总体规划中去。要把培训工作真正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把培训目标任务落实到实处。
  2、 把住用人“人口”质量关。要结合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步伐。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部《关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劳部发[1995]254号),首先对从事涉及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和广大消费切身利益的50个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实行准入控制。各区、县劳动部门与企业都要重点完成好上述50个技术工种工人的现有技术水平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劳动局核发《技术等级证书》。至九七年六月底前,凡现有技术水平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现岗位,重新安排工作。准备就业和重新就业人员也要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就业和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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