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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10-22
【法律文号】:津劳合字[1996]402号 【执行日期】:1996-10-22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合字[1996]40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部门:
  为了更好地处理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调工作。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1:《天津市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
  2: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协议书(略)
  天津市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协调处理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指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是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定规定》第三十三条 确定的职责分工,受理和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第六条 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主持,并组织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共同进行。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及时调查了解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争议的焦点及发展动态;
  (二) 研究制定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方案和政策;
  (三) 组织力量对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四) 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五) 统计归档。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还需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 必要时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八条 争议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的,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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