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考虑我市城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1997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职工1996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40元的,企业和职工均应以240元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最低应以270元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经市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1996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170元,并且按照240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报,经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暂以170元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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