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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12-23
【法律文号】:津劳险字[1996]467号 【执行日期】:1996-12-23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险字[1996]467号
【字体: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1997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考虑我市城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1997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职工1996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40元的,企业和职工均应以240元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最低应以270元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经市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1996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170元,并且按照240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报,经区(县)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暂以170元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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