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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9-9-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    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通知
    自1988年8月我委发出《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通知》后,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区、本系统人才需求的情况和所属学校的条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主管部门未能按照我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有的超越了审批权限,扩大了批准范围,有的降低了审批条件。为确保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办学资格和专业设置的审批工作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目的是使函授、夜大学教育的开办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这必须以保证办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为前提。因此,各主管部门在审批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时,应严格按照我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
工作条例》、《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今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我委备案的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材料,我委将提交专门审议机构审
议,确认其符合规定之后,以汇总公布名单形式,履行备案手续。对经审议确认不符合规定,超出职权范围或降低条件批准的函授、夜大学,属无效批准,我委将退回备案材料,并不准招生。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分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暂不举办函授、夜大学。
    根据我委(88)教计字041号《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的意见》,教育主管部门已决定进行整顿的学校在国家教委验收通过之前不得举办函授、夜大学。
    申请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其全日制在校生须具有千人以上规模。
    三、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学制应按比本校全日制专科相同专业至少增加一年掌握;本校全日制没有相同专业的应按比同类院校全日制专科相同专业至少增加一年掌握;没有全日制专业可供参照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等规定其学制。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学制不
得低于三年。
    四、为加强对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工作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所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应颁发正式文件(文中应写明学校全称、专业名称、办学形式、学制等),不得使用便函形式。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报我委备案的材料应包括批准文件及学校申报材料副本,按我委(88)教高三字01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报至我委,逾期将予退回。凡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均不准招生。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加强对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函授、夜大学的审批制度,使函授、夜大学审批工作和开办后的检查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切实保证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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